「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遺產,得否請求分割?」

五月 8th, 2008 by 郭 睦萱

壹、前言

彰化有一個遺產糾紛的案例,父親遺留有多筆不動產和銀行存款,被其中一個繼承人霸佔、不予分配,原告只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。法院在審理時,發現被繼承人的遺產當中,有一筆不動產是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,大家都知道,打遺產分割的官司之前要先作繼承登記,而遺產中有「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」也沒有法辦理繼承登記,那怎麼訴請分割?

 

貳、遺產中有「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」,是否不得請求遺產分割?

在剛才講到的案例當中,為了阻擋分割遺產的被告就抗辯說,依照民法第1164條規定,是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作分割,而不是針對遺產中個別的財產作分割,也就是說,遺產分割的目的是使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,而不是個別財產的公同共有關係廢止。既然遺產中有乙棟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,不能依法分割,那原告自然也不能就其他遺產訴請分割。結論就是,被告認為如果遺產當中有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,就不能訴請分割遺產。

關於被告這樣的抗辯,法院當然不能認同。這樣的理論,如果導出這樣的結果,不是變成遺產當中有未經保存登記建物的,就會很棘手。法院認為雖然依照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,原則上遺產分割應該是要全部一起分割,不可以只分割一部份遺產,但是參照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,如果經過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,就可以只分割一部份的遺產,也就是說,遺產整體分割的法理是有例外的,承審法院認為如果因為一個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遺產,就不准其他遺產分割,這樣也太不公平了,而且也妨礙繼承人對於遺產所有權的行使,所以認為原告還是可以就其他遺產的部分,像是有登記的不動產、銀行存款作請求分割。

 

參、「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」得否請求裁判分割?

彰化法院的這個判決當中,准許當事人分割其他的遺產,但是就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遺產部分,卻不准分割。判決理由是爰引民法第759條規定「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非經登記,不得處分其物權。」,既然建物是繼承來的,而「分割」又是屬於處分行為的一種,那在辦理登記之前,就不能分割遺產。

但是這樣的判決是扭曲了民法第759條的立法意旨,民法第759條「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非經登記,不得處分其物權。」,法條規範目的是因為物權是公示主義,因為繼承是當然取得遺產所有權,如果要再次移轉或其他處分應該要先作登記,但是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本來就無法登記,如果因為這樣就不能處分,似乎過於嚴苛。應該解釋為: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實務上肯認有事實上的處分處,但是並非物權,所以不適用民法第759條的規定,應該還是可以准許裁判分割。

肆、原物分割」或「變價分割」?

依照民法第824條規定,裁判分割可以原物分割或是變價分割。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可以分割,但是因為無法作分割登記,所以應該以變價分割的方式來處理。我們找到幾個法院判決,都是准許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分割,判決用變價分割的方式來處理。

 

伍、結論

  • 1、綜多遺產當中,若有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,還是可以請求遺產分割。
  • 2、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,雖然無法為繼承登記和分割登記,但是因為事實上處分權並非物權,不受民法第759條的限制,還是可以請求作裁判分割。
  • 3、裁判分割的方式,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。

Posted in 不動產法律

一則回覆

  1. Rachel Chen

    父親死亡於民國64年, , 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 地上建築物為甲乙丙三人共有 (,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,弟媳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), 弟媳收取地上建物租金 , 土地增值稅 甲乙負擔 . 土地 甲Z丙分割 ,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。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,弟媳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,若公同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之 建物, 請求為辦理分別共有的繼承登記,於法不合 如經共有人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,弟媳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,do not 同意 how can 請求為辦理分別共有的建物繼承登記 ??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. how can 終止?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to pay money .

    so 甲Z 分得土地所有權,土地上有一加強磚造建築物,拆屋還地 for 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,弟媳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.. 甲Z lose a lawsuit :( …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. how can 終止?

    1.地上建物 為公同共有 , but not 地上物所有 權狀 or any 契約..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,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,so .甲Z lose a lawsuit ,…..not 地上物所有 權狀 .Could 所共有之房屋請求分割 ? 這可以提出地上建物分別共有? 民法第 條 ?

    2.弟媳的借貸不定期契約,依法可以隨時可以請求返還或清償。民法第 條 ?

    3.原確定判決 ,原地上物所有人有拆除的義務。but 弟媳主張她在民國61年增建物, 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 ,弟媳 提出不定期借貸關係未可以終止 ,甲 , Z lose a lawsuit now 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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